学校规章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调课、停课、停课、补课的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4-13

兰州城市学院发[2006]145号

兰州城市学院

关于排课、调课、停课、补课的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过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排课、调课、停课、补课作如下规定。

一、排课

(一)每学期放假前,公共课程承担院系在接到教务处关于公共课的安排通知后,根据教学计划确定任课教师,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教师工作安排登记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二)各院系在安排任课教师时,应严格按照兰州城市学院关于教师任课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对授课时间提出特殊要求。

(三)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专业和课程特点统一安排全校的公共课,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编排兰州城市学院课程表。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并考虑课程性质,原则上,主干课程应安排在上午,公共课应以合班为主,非体育类专业的体育课不安排在第1-2节,选修课、重修课安排在第7-8、9-10节及双休日。

除教务处排定的需使用学校公用合班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的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外,其它课程需使用学校公用合班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时,任课教师须在排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使用多媒体教室、机房的课程须于课程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相应材料(含课程进度表、按授课时间和学时编排的全学期电子教案等)备案。电子教案少于全学期总课时数三分之一的课程按临时借用处理,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本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核定,按使用周数予以安排。无电子教案者以后将不安排相关教室。

(四)公共课安排完成后,各院系须按照教学计划于学期结束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安排专业课课表(含课程、教师、地点、时间等)。

(五)对已经排定的公共课,在安排专业课时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因排课需要调整时,须与教务处协商后方可进行。

(六)课程表排定后,各院系应对本院系的课程表进行复核,检查本院系授课教师、教室、班级、课程等是否存在冲突或遗漏等问题,如存在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协商解决。

(七)教务处根据各院系的核查结果进行调整,确定正式课程表。各院系办公室至少在开课前一周内向本院系教师(含外聘教师)和学生班级印发课表。

二、调课

(一)课表经正式公布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必须按程序调课。

1、开课第一周内,课程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排课不当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2、全校性重大活动需占用上课时间的;

3、教师因病、事、公差等特殊情况需调课的。

(二)全校性调课,或涉及面较大的调课,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下发调、停课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应将本院系班级补课安排报教务处。

(三)凡教师个人临时调课,应至少提前两天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调、停课申请单》,说明调课原因、补课时间,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跨系课程的调课,必须由教师所在院系和授课班级所在院系主管领导联合签字,然后由教师所在院系办公室报教务处审核和调整。

(四)如因天气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室外教学活动,应由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五)课程调整结果均以教务处出具的《兰州城市学院调、停课通知单》为准,教师不得改变上课时间和场所,对违犯规定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所有教师调课,必须严格履行调课手续,若违犯规定者,对有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教务处将各院系教师调课的申请单及调、停课通知单整理统计存档。

三、停课

(一)因突发事件、时间或场所冲突等原因而无法上课的,课程可暂停,但必须申请补课,并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申请和审批程序参照调课规定执行。

(二)按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和校级选修课,因任课教师原因无法开课而停课的,须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调、停课申请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停课时不发调、停课通知单,法定节假日停课一般不补课,教师在编制教学进程表时应预先做好安排。

(四)全校性停课须经学校研究决定。

四、调停课流程:

(一)申请调、停课教师填写《兰州城市学院调、停课申请表》(可从本院系办公室领取或从教务管理系统主页下载),报本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至院系办公室。

(二)教师所在院系办公室持申请表到教务处审核和办理调、停课手续并领取调课通知单。

(三)课表变动后,由申请调、停课院系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任课教师,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通知上课学生。

五、补课

(一)任课教师因故调、停课,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课,教务处将适时对补课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任课教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下达的教学课时的,应在原计划结束前四周说明原因,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动时间内统一安排补课。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兰州城市学院调、停课审批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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