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兰州城市学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1-19

兰州城市学院发[2010]18号

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本科专业教学

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兰州城市学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兰州城市学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修订本科教学计划,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对专门人才培养规格和业务要求的设计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内容和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其制定、执行和修改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教学计划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工作,应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制订(修订)。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

第四条 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

(二)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以及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三)要尊重教育规律,体现因材施教、整体优化;

(四)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要依据国家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出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培养目标;

(二)专业培养要求;

(三)主干学科;

(四)主要课程;

(五)学制与学分要求;

(六)授予学位;

(七)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八)课程结构比例;

(九)周学时分配;

(十)课程设置;

(十一)主要课程简介。

第六条 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设置可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必要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组成。

我校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由公共基础类课程、综合教育类课程、教师教育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五个模块组成。

课程设置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二)课程类别、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考核方式、学时及学分、开课时间、上课周数、课时分配等;

(三)必要的说明(含必修、选修课安排、主干课程的介绍等)。

第七条 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程序

(一)在广泛调查、论证以及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由教务处负责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并加以修改,报请学校同意后,作为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印发至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计划制订(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工作。在认真研讨的基础上,确定教学计划初稿,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教学计划制订(修订)审核表》(附件1),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教学计划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中提出的修改和调整意见反馈至各二级学院。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评审意见对教学计划进行修改,定稿后再次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教学计划送主管副校长批准。经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成册,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计划一经制订(修订)完成,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若确因人才培养需要进行局部调整,必须按照本章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由“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任选课程”等理论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素质拓展创新实践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必修课程是指为了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不能用其它课程或教学环节代替。

第十一条 限选课程是指根据专业培养要求,深化、拓宽专业及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或课组。

学生必须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相应的课程或课组。

第十二条 公共任选课程是指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按照“理工渗透、文理交叉”的原则而设置的全校性选修课程,主要包括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艺术素养、教育技能四大类,学生可根据学校关于公共选修课的选课要求、个人的兴趣和爱好选修。

第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过程的必经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艺术实践)、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实践性教学环节属于必修环节(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可按规定选修),不能以理论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四条 素质拓展创新实践是为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特长及个性发展,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设置的项目应体现学生崇尚科学、勇于实践、自觉融入社会的特点。

素质拓展创新实践由学校团委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相应学分的认定。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实施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由教务处于每年3—5月组织各学院将本年度招生专业的教学计划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执行程序

每年五月上旬起,由教务处教务科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发布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各学院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核对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学期开课计划核对表》(附件2)报教务处确认后,由课程承担学院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教师学期工作安排登记表》,经本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教务处审定后,根据学期执行计划排课。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的调整程序

根据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包括理论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及实习教学计划等)的,应由教研室提出教学计划调整意见,提交所在学院讨论,经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3人以上)讨论、论证,将相应申请表(附件3、4、5)和调整计划书面报告上报教务处。调整理由及实施可行性分析要明确、充分、详实;调整前后,总学时、总学分不能改变,各学期学时分配应相对均匀。

一般性调整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重大调整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调整意见由教务处安排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适应的,以本规定为准;非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城市学院教学计划制订(修订)审核表

附件2:兰州城市学院学期开课计划核对表

附件3:兰州城市学院教学计划(理论课)调整申请表

附件4:兰州城市学院教学计划(实验课)调整申请表

附件5:兰州城市学院教学计划(实习)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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