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实习
兰州城市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15

兰州城市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中的一门重要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程,它在师范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第二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并对他们进行师德教育,使其初步具备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素质,以适应中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学生将所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培养他们初步独立从事中等教育工作的能力;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教育科学,在教育实践中探索教育规律,使他们初步了解中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规律;检验我校办学思想及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教育实习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全校教育实习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院(系)具体组织、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审查各院(系)实习计划,核拨实习经费,进行实习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和评估,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第五条 各院(系)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

第六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任组长的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制定教育实习工作计划,落实实习学校,配备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

(二)编排实习组,选派实习组长,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

(三)深入实习学校听课、检查实习环节的落实等活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及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

(四)负责审核教育实习成绩,组织教育实习经验交流,做好教育实习的鉴定和评优工作。

第三章 教育实习的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及教育调查。

第八条 教育实习时间本科为8周,专科为6周(不含校内准备及总结时间),安排在实习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之后进行。

第九条 教学工作实习

(一)内容:备课、编写教案、预讲、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教学专题总结等。

(二)要求

1、实习以高中课程为主,少数专业因中学周学时偏少或高中无相应课程实习的,可实习初中课程。每个实习生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8节,其中新教案不少于4节。完不成教学时数最低限额者降低实习成绩一等。

2、实习生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教案,并于上课前两天将教案交双方指导教师审批签字后,方能上课。教案一经批准,实习生不得自行修改和更改,如有改动须征得双方指导教师同意。

3、实习生上课前,应在指导教师主持下进行试讲,试讲时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必须参加。凡试讲不合格,经尽力帮助仍达不到讲课要求者,不能上课。

4、讲课时要贯彻讲、练结合的原则,克服满堂灌的现象,要注意语言及板书的规范化,要用普通话教学。

5、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必须相互听课,课后要认真开好评议会。

6、要认真研究作业的正确答案,答案确定后,须报送指导教师审批。对作业下批语,应持慎重态度,注重调动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作一至二次较为详尽的作业评讲。

7、实习生深入到中学生中去,了解学习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

第十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一)内容: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班级日常工作,进行家访,做个别学生的转化工作,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等;学习班主任工作基本方法,学习如何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二)要求

1、听取原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查阅学生学籍卡片,了解学生及班级情况。

2、根据原班主任工作计划,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本班实际,拟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各种活动,处理班内发生的问题。

第十一条 教育调查

(一)内容:了解实习学校的历史、现状及贯彻党的教育政策的情况,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教育教学经验及教育改革的情况;研究教育对象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学习态度与方法、知识结构与智能水平状况。

(二)要求

1、拟定既全面又有侧重的调查计划,经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或我校指导教师审批后执行。

2、在充分分析、研究和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就一个专题写出切合实际的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的内容要真实,要有观点、有典型材料、有分析,文字要简明扼要。

4、调查报告完成后,要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意见,加以修改。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

(二)刻苦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学生,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三)自觉遵守实习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实习纪律。

(四)团结互助,服从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指导。

(五)为人师表,讲求礼貌,言行举止、作风修养、衣着穿戴都应成为中学生的表率。

(六)不准与实习学校学生谈恋爱。

(七)对实习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指导教师有组织地提出。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请假1—2天的需双方指导教师批准;3天以上者须报院(系)领导小组批准。

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者,按未参加实习处理,不给予实习成绩。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凡未经校、院(系)主管负责人的批准擅自超假者,视其情况降低实习成绩或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 实习小组正副组长职责

(一)督促小组同学完成实习计划,反映小组同学的情况与要求,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教和相互听课。

(二)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三)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四)组织全组做好鉴定和总结工作。

第五章 教育实习的指导

第十五条 指导教育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三年中,原则上至少应承担一次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教育实习工作有正确认识和责任感。

(二)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教育实习的指导工作。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四)具有一定指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了解中等学校教育实际。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根据以上条件,于实习前向教务处实践科上报指导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调换。

第十八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参与微格教学培训,了解实习生的表现及业务情况,布置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教材,了解教学进度安排,观察见习活动等。

(二)教育实习生热爱教育事业,遵守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实习任务。

(三)指导教学工作实习:分配教学工作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作教具,抓好集体备课、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教案,全面掌握实习生教学工作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实习中的问题。

(四)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分配任务,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了解分析班级和学生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指导教育调查:指导实习生制定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有重点地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六)协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鉴定工作。

(七)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

第六章 教育实习的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在实习的最后一周,各实习点应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指导教师主持下(委托实习小组由正组长主持),认真总结、互相评议教育实习的主要收获、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实习个人写出自我鉴定,实习小组和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对组内每个成员写出书面鉴定,分栏目填入《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表》内。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标准,根据实习生的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完成实习任务的质量,全面综合地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予以考核和评定。

教育实习成绩的内容与比例:教学工作实习成绩、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教育调查与研究报告成绩分别占教育实习总成绩的50%、30%、20%。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产生原因,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2周内,召集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写出院(系)的书面总结。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实习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向全体实习生、全体教师和下一届学生传达。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选出2—3篇优秀教案和调查报告、1—2篇优秀个人和小组总结、1—2篇优秀班主任工作总结、1—2篇优秀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连同院(系)实习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在实习结束两周内要尽快完成教育实习评优工作(评优标准参见《兰州城市学院毕业实习评优办法》)。对各实习小组上交的《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要认真审核,成绩优秀率应严格控制在40%以内。

《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和“三优”评审表送交教务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教育实习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是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专门用于本、专科学生实习教学所必须的消耗开支。主要用于: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指导教师的交通费、差旅费及补助费;实习指导费(支付实习基地)。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以各院(系)的学生数、实习计划为依据测算出各院(系)实习所需经费额度,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每年由财务处将实习经费划拨至各院(系)。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挪用,允许办公经费部分转入实习经费,但不可逆向划转。实习经费原则上在当年完成,逾期未执行的经费不予保留。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标准为:

(一)学生交通费:原则上,集中实习生报销往返车费,分散实习生报销单程车费。具体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二)指导教师交通、差旅费及补助费:教师联系实习、实习调查、带队实习均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院(系)对所划拨的经费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实习经费报销需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到校财务处报销,报销后各院(系)做好账务记载工作,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于每学期末与校财务处对账。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单位领导集体及全体教职工通报、公示上一学期实习经费详细使用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接受学校随机或定期对其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兰州师专教育实习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兰州城市学院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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