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徐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15

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维护教学、科研活动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优化学校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以及《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能源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基地(所)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三条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岗位负责人。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同时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各单位与所管理实验室也应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若出现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 教务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化学、辐射、生物、能源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本单位和单位所属实验室)和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七)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八)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主任要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下属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实验室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五)负责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的日常管理、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能源、地震、管道爆裂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

第三章 消防安保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保持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九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二十二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水壶、电煲锅、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电、气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电、气保护措施,如遇沙尘、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三十九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实验室内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四十三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十四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十五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四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各单位、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关闭,直至整改完成。

第四十七条  各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管理

四十八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教务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教务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救护120)。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的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本单位、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五十三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五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单位名称:                       

责 任 人:                       

联系电话:                        

 

 

 

 

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责任目标:在责任期内,杜绝发生各种大小安全责任事故。

三、管理责任:

(一)本单位领导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符合需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本单位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实验室安全自查制度、实验室人员进入登记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并保证落到实处。

(四)进入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人员都已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各项操作流程,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

(五)本单位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废渣或过期药品得到妥善处理,各种化学试剂和药品的管理科学、规范。

(六)本单位化学试剂库中各种化学试剂和药品存放科学、领用登记完善、有专人管理。

(七)本单位的大型仪器和精密设备有专人管理,并保证安全使用。

(八)本单位已制定应急预案,确定本单位突发事故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和具体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九)各相关人员熟知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四、其它

(一)第一责任人如果变更,则由接任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

(二)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分别由本单位和教务处保存。

(三)其它未列明涉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确保本单位实验室安全。

以上是我单位做出的保证,我们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以上保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一责任人及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单位(公章):         教务处(公章):

单位领导(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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