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关于开展2011年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徐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15

关于开展2011年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和《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11年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选的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验条件完善并正常运行的实验实践中心。

(二)有满足实验实践教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的实验实践教学设施、环境。

(三)具有先进的实验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效果突出;注重实验实践教学改革,实验实践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教学科研成果丰富。

(四)建立了比较先进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结构,完成了相关的实验实践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参考材料),形成了层次合理、类型比较丰富的实验实践项目体系。

(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资源优化整合,具有开放的实验实践教学环境和工作基础,具备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

(六)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开展实验实践教学,实验实践任务饱满,实验实践课程和项目开设充足,创新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七)实验实践教学团队组合优化、结构合理,实验实践教学师资与管理队伍梯队整齐、注重培训、整体素质较高;负责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成果突出。

 二、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申报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须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或《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支撑材料”准备材料,于4月10日前报教务处公共教学资源管理科(包括电子文档)。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所列主要观测点的顺序整理材料并保存,供专家实地检查时审阅。

(三)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材料并评审,经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汇报、答辩(具体评审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由专家评选出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四)经学校批准后授予“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甘肃省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附件:

1、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3、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支撑材料

4、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5、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一条: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开展2014年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选工作和推荐申报甘肃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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