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和《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11年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选的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验条件完善并正常运行的实验实践中心。
(二)有满足实验实践教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的实验实践教学设施、环境。
(三)具有先进的实验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效果突出;注重实验实践教学改革,实验实践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教学科研成果丰富。
(四)建立了比较先进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结构,完成了相关的实验实践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参考材料),形成了层次合理、类型比较丰富的实验实践项目体系。
(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资源优化整合,具有开放的实验实践教学环境和工作基础,具备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
(六)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开展实验实践教学,实验实践任务饱满,实验实践课程和项目开设充足,创新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七)实验实践教学团队组合优化、结构合理,实验实践教学师资与管理队伍梯队整齐、注重培训、整体素质较高;负责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成果突出。
二、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申报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须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或《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支撑材料”准备材料,于4月10日前报教务处公共教学资源管理科(包括电子文档)。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所列主要观测点的顺序整理材料并保存,供专家实地检查时审阅。
(三)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材料并评审,经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汇报、答辩(具体评审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由专家评选出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四)经学校批准后授予“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甘肃省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选。
附件:
1、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3、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支撑材料
4、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5、兰州城市学院校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