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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2014年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08

兰城院教〔2013〕113号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2014年学生

实习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实习管理,现将2014年学生实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应从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实习工作,成立由主管院长、副院长担任组长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实习的动员、安排及各专业实习质量的全面检查等工作。

(二)各学院应继续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建设一批稳固的实习基地(专业实习要特别注重加强校企合作);认真落实好实习单位,保证实习时间和质量,协商安排好师生的食宿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完成。

(三)实习过程中,各学院要严格执行我校《教育实习工作条例》、《专业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学校鼓励指导教师进行实习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的探索和研究工作。

二、实习安排要求

请各学院认真选派专业水平高、实践能力强、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要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严格管理、认真指导实习,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调查活动、撰写实习总结或研究论文,确保实习质量。

(一)教育实习

1.各学院应在实习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实习生在普通话、板书设计、教学设计、多媒体教学等方面的教学技能训练。

2.集中实习点需配备1名实习指导教师,认真指导实习学生的试讲,严格履行审批教案职责,保证上课、听课数量。

3.为促进实习生教学理念的转变,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实习生要积极探索并使用新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活动。

4.各实习小组要认真做好实习生的课后评议工作,对实习生的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实习工作,指导教师应组织实习小组及时进行评议,并做好实习记录,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

5.实习结束一周内,每个实习生要用新的教学方法完成一份教学设计(包括教案设计和多媒体课件),提交指导教师。

(二)专业实习

1.选择专业对口、影响较大的实习单位,并落实到位。

2.制定或修订专业实习大纲,充实实习内容。

3.各专业要结合特点自行设计、编印统一要求的专业实习手册,规范实习过程。

4.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协调实习内容,各学院要加强对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情况的检查力度。

5.加强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专业实习质量,引导学生在实习中出优秀成果,为就业奠定良好基础。

(三)成绩评定

请各学院认真执行实习成绩评定办法,严格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成绩要坚持评定标准,公平合理,优秀率控制在25%左右。

学生的实习成绩必须结合教学设计的水平和质量因素予以评定,凡实习成绩评定为优秀的学生,必须在小组范围内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观摩教学活动。对违反实习规定和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习生,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三、其它

(一)请各学院于18周将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有关材料录入教育实习子系统,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安排及分组情况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过期不再受理。

(二)请各学院在实习结束后以成果展览会、汇报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总结,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要求:优秀组织工作者1名,优秀指导教师不超过集中指导教师总人数的25%,优秀实习学生不超过实习学生总数的20%。),并于实习结束15日内将本学院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书面总结材料,优秀组织工作者、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学生的推荐名单及相关单行材料(包括电子稿)报送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三)教务处将根据各学院计划和汇总表对校内试讲及各实习点情况进行检查和巡视。

(四)实习所需各种表格及实习手册从教务处教学实践科领取。

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

2013年12月30日

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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