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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2015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25

兰城院教〔2015〕49号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2015届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兰州城市学院发[2009]299号)精神和学校本学期毕业生工作整体要求,现将我校2015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安排如下:

一、论文答辩要求

(一)各学院应在学院答辩委员会指导下,根据需要组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答辩小组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设组长(应有副高以上职称)1人、秘书1人。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二)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答辩时间15—30分钟,其中学生报告时间不少于10分钟。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

(三)各学院应尽快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最迟于5月下旬前完成所有答辩工作。

二、成绩评定及录入要求

(一)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

(二)总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

(三)答辩评分占总成绩比例不应低于30%,各部分成绩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时,折合成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记为不合格。

1.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规定任务者;

2.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

3.有严重抄袭行为者。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编造数据、情报、信息者;

4.试验、设计、立论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不符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者;

5.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者;

6.答辩未通过者;

7.无正当原因未参加答辩者;

8.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五)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对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予以奖励。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数量不超过答辩学生人数的15%,良好的不超过45%。

(六)毕业论文最终成绩录入必须于5月29日前完成。

兰州城市学院

2015年3月24日

兰州城市学院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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