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基地
兰州城市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4-15

兰州城市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加强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质量,使我校实习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专业实习是指各类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学生应通过专业实习,巩固、加深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提高专业实际生产与管理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能力;同时,通过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深入了解我国国情,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专业实习要严格按专业培养方案安排进行,实习地点原则上选择我校的实习基地。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全校实习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院(系)具体组织、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管理。审查各院(系)实习计划,核拨实习经费,进行实习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和评估,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第七条 各院(系)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院长(副院长)、系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实习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对本单位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章 实习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实习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备齐实习资料,包括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实习参考资料和实习思考题。

第九条 各院(系)应帮助学生联系好具体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原则上应是与学校有协议的实习基地,实习地点的选择应遵循就近原则。

第十条 挑选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熟悉、组织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名单于实习前报教务处实践科。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认真做好实习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向学生和带队教师宣讲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有关情况,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进行安全教育,宣布实习计划和纪律;做好各种物质准备,提前安排好实习师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实习计划

第十二条 实习计划主要包括实习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学生基本情况、实习接收单位、工作进度计划、实习经费开支预算和实习用车计划等。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根据教学计划按学期编制实习计划,并于每学期第五周之前将下一学期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实践科。实习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实习接受单位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各院(系)学生实习应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实习时间、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计划者,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实习大纲

第十五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该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地位,以纲要的形式具体地反映该环节教学内容的范围、深度、顺序和教法的教学文件,也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院(系)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培养目标要求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主要包括:实习目的、要求、内容、时间安排、实习报告基本要求、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实习教学大纲由院(系)组织相关教师编写,并至少于实习前一个月完成,并报教务处实践科备案,并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六章 实习指导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以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课教师为主;每位教师集中指导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规定(认识实习15生/师,生产实习10生/师,毕业实习5生/师),若指导教师不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人员可配合指导实习。首次安排指导实习的青年教师,须事先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各院(系)须提前安排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教师,须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后进行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实习前带队教师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一切准备,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必须按大纲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指导,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聘请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要求实际生产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现场人员担任。各院(系)将外聘指导教师名单于实习前与校内指导教师名单一起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要有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遵守实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爱护公共设施及教学实习仪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凡因主观原因造成公物、设备损坏者,学生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考勤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缺勤应履行请假制度,因病或其他原因必须请假时,需经带队教师批准。擅自缺勤、离开实习地点或擅自在外留宿者按《兰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尊重实习指导教师、生产一线工人,服从指挥,按时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院(系)。

第八章 实习基地及实习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实习基地的选择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联系,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基地的基本原则:

(一)本着双方互利互惠、义务分担的原则建设基地;

(二)教学条件良好,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三)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业务内容齐全,技术资料丰富;

(四)能满足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

(五)与学校联系交流密切,重视与学校合作,能选派出实践经验丰富、指导能力强的指导人员作为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

第三十条 专业实习一般采取集中实习方式,原则上不允许分散实习,个别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分散实习时,必须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批后执行。各院(系)应确定具体负责教师,做好任务安排、检查工作,同时与实习单位配合确定兼职指导人员对其指导,严格各实习环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九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包括其他专门要求的任务)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学生表现,采取相应的方法和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确定,并严格按考核标准评判。考核标准如下:

优秀:实习认真、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高质量地完成了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撰写的实习报告全面、系统、准确,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加以分析,理解深刻;考核、答辩时能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

良好:实习认真、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能较好地完成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

中等: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的总结;在考核、答辩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完成了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任务,达到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答辩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抄袭他人实习报告,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答辩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二)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缺勤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实习中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三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实习学分,必须补修或重修,在补修实习期间所用的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无故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再组织重新实习,实习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兰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专业实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经费是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专门用于本、专科学生实习教学所必须的消耗开支。主要用于: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指导教师的交通费、差旅费及补助费;实习指导费(支付实习基地)。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以各院(系)的学生数、实习计划为依据测算出各院(系)实习所需经费额度,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每年由财务处将实习经费划拨至各院(系)。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挪用,允许办公经费部分转入实习经费,但不可逆向划转。实习经费原则上在当年完成,逾期未执行的经费不予保留。

第三十六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标准为:

(一)学生交通费

原则上,集中实习生报销往返车费,分散实习生报销单程车费。具体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二)指导教师交通、差旅费及补助费

教师联系实习、实习调查、带队实习均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三)实习指导费(支付实习基地)

实习期间需聘请现场人员讲课、指导时,由所在实习基地开具注有讲课人的职称及课时数的证明,回校后在实习经费内按国家标准报销,但各院(系)需控制一定限额。

第三十七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院(系)对所划拨的经费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实习经费报销需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到校财务处报销,报销后各院(系)做好账务记载工作,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于每学期末与校财务处对账。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单位领导集体及全体教职工通报、公示上一学期实习经费详细的使用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接受学校随机或定期对其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指导教师,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兰州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管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专业实习管理文件和材料主要包括:

(一)院(系)教学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二)实习大纲;

(三)实习教学计划;

(四)实习基地统计表、学年实践教学人员统计表;

(五)学生实习报告和评语;

(六)学生实习考勤记录表;

(七)指导教师实习记录和实习总结;

(八)院(系)年度实习总结。

兰州城市学院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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