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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02

兰州城市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精神,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术学风建设,防范和防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仅针对我校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及攻读我校学位的本科生。

第二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规定的学位论文任务,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和义务,对学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学生作假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我校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自己的学位论文或组织、参与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替撰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抄袭与剽窃:

1.原文复制他人成果或者复制内容超过论文总字数四分之一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2.将他人成果的核心思想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4.将他人的学术结论、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

5.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25%及以上的。

(四)在论文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研究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认定的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建立校、院二级学位论文审查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分明,规范程序。主要职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对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等事宜。

(二)各学院成立学位论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撰写论文的各环节严格把关,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并承担学位论文质量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认定方式

学校和各学院主要通过论文审查、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具有作假行为的论文。

(一)所有学位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各学院要组织学位论文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检查中若发现作假行为,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学院学位论文工作小组对作假程度进行初步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初步认定结果,最后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二)若在论文答辩阶段,由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的,直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三)若在学校学位论文专项检查中发现论文作假,直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四)若他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各学院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举报论文作假,各学院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学院学位论文工作小组对作假程度进行初步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初步认定结果,最后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处理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再由各学院书面告知当事人。

(六)当事人如对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疑义,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条  认定程度

学校对已认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非常严重四类。

(一)学位论文作假字数不超过正文的15%(含15%),或者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视为轻微作假行为。

(二)学位论文作假字数占正文的15%以上,不超过20%(含20%);或者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25%以上,不超过40%(含40%),视为一般作假行为。

(三)学位论文作假字数占正文的20%以上,不超过25%(含25%);直接由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40%以上,不超过50%(含50%);将他人成果的核心思想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视为严重作假行为。

(四)学位论文作假字数占正文的25%以上;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50%以上;将他人的学术结论、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的,视为非常严重作假行为。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对在校学生的处理

对已认定的作假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轻微作假行为  责令学生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准许其论文答辩。若未通过审查,答辩至少延期半年。若第三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一般作假行为的处理  责令学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延期半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三)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  责令学生重新撰写论文,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延期一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非常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  直接取消该生学位申请资格,并从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五)我校学生凡购买、出售自己的学位论文或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及组织相关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已毕业学生的处理

(一)对于毕业留校工作的学生,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对学校影响等方面给予通报、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开除等处分。

(二)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学生,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可将认定结果寄送该生所在单位。若其作假行为对我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指导教师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或者有参与、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取消指导教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教学单位的处理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各学院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30天之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其  他

(一)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在学位论文撰写和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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