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管理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zgk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26

兰州城市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

多媒体教室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持多媒体教学的正常秩序,确保多媒体教室使用合理、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我校多媒体教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全校多媒体教室的统筹规划与管理,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条 学校公共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各二级学院安装的多媒体教学设备由学校委托所属学院管理,其设备使用耗材(含投影机灯泡)费用由学校承担,国资处负责设备维修。

第二章 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全体师生必须爱护多媒体教室内所有的设施,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条 教师在多媒体教室上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无论是正常教学还是非教学活动,首次使用多媒体教室的使用者必须提前到相应的多媒体教室了解教室状况,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试运行所用教学应用软件(课件)。

(二)严禁在电动屏幕上写画及触摸屏幕表面;严禁将粉笔、黑板擦和杂物留在中控台上,应保持屏幕及中控台的干燥和卫生。

(三)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卸载操作系统以及设置、修改系统的运行命令,勿使用带病毒的应用软件。

(四)下课时应按操作规程关闭投影仪、电动屏幕和计算机等设备,锁好门窗,并认真填写《多媒体教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学生在多媒体教室上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保持教室清洁,不得在教室内抽烟、吐痰、吃东西、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或随意拉扯窗帘,养成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课间或课后,不得在控制柜上试用各种设备或更改系统设置。

(三)应保持多媒体教室良好的教学秩序,不得在课间利用多媒体教室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娱乐,不得在教室内喧哗,课后不得擅自滞留。

第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室外使用。

第八条 损坏教室内设备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申请使用程序

第九条 学校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条 会议、讲座、学生社团活动等非教学活动需要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时,须填写《多媒体教室临时借用申请表》,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由课程承担单位将使用申请(包括晚上的9-10节课及周末)报教务处教务科,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由各学院管理的多媒体教室,原则上由所属学院安排多媒体教学,教务处可根据需要安排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 临时调课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须持经审核批准的《兰州城市学院调停课审批表》,向教务处公共教学资源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教师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多媒体教室,须将停止使用情况或更改使用时间提前一天报告主管部门,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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