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管理
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6-29

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管理办法

公共教学资源是高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科学管理和安排公共教学资源,才能做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为了有效提高公共教学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学校教学资源的公共服务特性,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升为教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避免因管理不善或闲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创建节约型校园,促进公共教学资源开放共享,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教学资源的一般属性和我校公共教学资源的现状,我校公共教学资源应包括:服务于全校教学工作的网络教学、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电教室、语音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教学调频电台、教材及教学用品等。

第二条 公共教学资源实行学校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其中,电教室、微格教室、教学调频电台由传媒学院具体管理,公共计算机机房由信息网络中心具体管理,实验室由各学院、实训中心具体管理,其余由教务处具体管理。

第三条公共教学资源由教务处规划建设、调度使用,管理单位依据各项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全校师生均应服从教务处的调配和安排。

第四条 公共教学资源的新建、改建、撤消等,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将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未经教务处审核的方案,不得自行建设。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执行,教材管理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院发[2008]187号)执行。

第二章 教室管理

第六条 按教室使用属性将教室分为“专用教室”和“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指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等,除此以外的为普通教室。

第七条全校所有教室的管理、使用及其调整,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安排。教学所用的教室由教务处根据开课计划每学年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自行管理,剩余教室做为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教室的调度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努力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须经教室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私自占用或改作它用。

第九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加强使用教室过程中的把关工作,对把关不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及审核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教室申请审核权;第一次对该单位予以全校通报,第二次停止该单位本学期的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教室门贴标识规格要统一设计,粘贴到教室门的统一位置,标识不得大于门上的玻璃,要向下留出2-3厘米空白,以便从外可看到教室内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安排,严格按排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使用,不得任意变动,不得擅自占用上课、有辅导课的教室。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室资源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予以全校通报。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对已排定的上课时间和教室,不得随意擅自调动。若因故需要临时调整的,应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审核,教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安排。非教学活动需要教室的,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若教室管理部门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证有教室上课,根据需要上、下午和晚上都可排课。各学院教师应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课计划外使用教室(老师、学生、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办理教室使用手续。申请教室使用得到批准后,若因故没有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或暂停该单位本学期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涉及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凡主讲人为校外人士、且内容涉及思想意识形态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一天将有关主题、提纲、主讲人基本情况和举办时间、地点、听众范围、本单位领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批备案,再由教务处安排教室;被邀请的专家学者是来自国外或境外的,同时必须按照外事工作程序,提前一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再由教务处安排教室。

第十七条 校内外各单位举办的各种收费培训班,为有偿借用。各类收费的培训班、成人高等教育及短训班、信息发布性的讲座报告等活动,需借用教室或晚上、双休日、假期和法定的节假日使用的,须向学校缴纳一定的教室租用费,以便支付额外的教室管理费。且使用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借用教室申请书、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工商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办班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讲课人基本情况简介,培训计划(教学内容概要),课程表等(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教室使用申请原则上至少应提前两天,但不多于一周。其申请使用步骤如下:

(一)申请人从教务处网页下载《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使(借)用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由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教学由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学生课外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由学院书记或主管的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根据学校使用实际,安排时间、地点并通知使用单位;

(三)专用教室使用完毕后,使用人要填写专用教室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活动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一)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六)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其它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使用教室过程中,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其它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若有违反,教室管理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上报,直至终止其对教室和设备的使用。对不听从劝导的人员,通报相关学院,予以处理;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对于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反映的教室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室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学习实际,在正常教学之外开放部分普通教室为自习室,并做好自习教室地点与时间的公布工作。教室开放期间应采取“逐间逐层”动态开放的原则,既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做到节约资源。一般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7:00至晚上10:00,节假日(含双休日)以及寒暑假期间教室的开放时间根据需要另行安排,临近考试期间开放部分教室为通宵自习室。专用教室要根据课程表按时开门、锁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借出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原则上不予借用。

第二十三条 专用教室上课的教师,必须事先参加专用教室设备的使用方法培训,经考核合格,或经学院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参加培训的教师,不得在专用教室开课。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职责:

(一)需要使用设备的人员,课前必须先熟悉相应教室的情况,熟练掌握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二)使用人员课前到教室管理员处领取设备控制台钥匙和有关配件,并做好登记;

(三)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违规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修,不得擅自调试、维修;

(四)上课期间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教育学生爱护教室财物、保持教室卫生,禁止学生动用非使用设备;

(五)使用结束后应认真整理讲台(控制台),关闭设备电源,锁好设备控制台(盒),填写设备使用记录,交回领取的物品,反馈设备使用情况;

(六)经学院批准停课、调课时,由教师书面通知教室管理员,以便及时关闭设备和门窗,保证财产安全。教师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财产损失的,由教师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室借用完毕应及时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并归还所借用的移动设备。对没有及时通知教室管理员和归还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相关学院(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将终止其今后教室与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用教室的计算机已安装了常用软件,上课的教师需使用其它教学软件时,须填写《兰州城市学院专用教室软件安装申请表》,在开学前一周向管理部门申请安装,教师不得擅自更改设置、安装卸载系统和操作软件。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是专用教室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课前应监督学生,不要让学生乱动教学设备,课后应督促学生将座椅及其它外围设备等归位,有学生机的让学生按操作规程切断所开启的全部电源,并填写使用记录本,关好门窗,在学生全部离开后教师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在语音教室上课时,开课前应编制好学生座位表,并分发到任课班级。上课时至少应提前10分钟到达,并作好教学准备。

第二十八条 在语音教室上课时,上课前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检查学生机的状态,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调整学生座位,并在使用记录本上记录故障情况。未经教师许可,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座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除使用指定的座位及设备外,不得动用教室中的其他设备。上课时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操作设备,不得随意按计算机或学生机开关、扭动话筒或电线。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语音教室设备操作规程,严禁在控制计算机上安装和删除程序、文件。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使用正版的或正规翻录的磁带、磁盘、光盘和软件,其它媒体介质及盗版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专用教室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临时停电,任课教师应立即切断控制台电源开关,有学生机的督促学生关闭座位上所开启的电源,待重新来电后再按照操作规程打开电源开关,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语音教室在课余实行有计划的开放。在开放时间内,学生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座位上机,并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爱护公物,及时清点物品,严禁将教室内的任何物品带出室外,防止物品丢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如遇特殊情况迟到,应自觉到后排就座。

第三十六条教室是肃静和文明的学习场所,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进入教室的教师和学生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保持教室内清洁,严禁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得在教室吃东西、随地吐痰、吸烟和乱扔垃圾,不得将垃圾遗弃在课桌抽屉;严禁在教室的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任课教师应令其立即终止,妥善清理恢复正常。如造成损失者由当事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教室的文明环境。严禁在教室及其周围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得穿背心或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拖鞋进入教室,严禁赤脚、赤膊进入教室;不得用任何物品抢占座位。

第三十八条 爱护教室设施,不准乱拆乱卸,不得随意把教室内配置的桌椅和设备搬出教室。如遇风雨要自觉关好门窗。对私取或损坏教室内设施者,除责令其加倍赔偿外,还必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进入语音教室、录播教室的师生,必须穿戴鞋套,否则不得进入。

第四十条 专用教室钥匙由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严禁乱配或转借。

第四十一条 教室管理部门负责教室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安排专人关好教室门窗、电灯,检查教室门窗、黑板、照明、桌椅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教室内公物如课桌、椅、黑板擦、粉笔等教学用品应当配齐,教室管理员对粉笔、黑板擦等易耗物品应当经常巡查、发放。若不够用时,要及时申请领用。教学物品专供教学使用,严禁将教学物品擅自挪用、借用或盗用。

第四十三条 每栋教学楼设一个教师服务室,做为供教师休息、在学校统一管理的教室内上课的教师课前领用及课后归还教学用品的场地,管理人员为教师提供相应服务并做好各类登记。教师服务室专供上课教师用,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将公用教室课程表送达教师服务室,课表发生异动或临时安排的课程要及时书面通知教室管理员,以便按时开门。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专业课教学和公共课教学的工作量及学校统管教室数量,由教务处配备公用教室管理人员,遵守以下职责:

(一)根据课表及教室使用计划的安排,至少在上课前二十分钟打开教室门锁;

(二)在课前和课后的交接期间,在教师服务室办理多媒体设备钥匙领用、回收手续,并做好多媒体教室使用登记记录;

(三)定时巡视教学楼,及时关闭空闲的专用教室,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病毒、防事故的有关工作,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下班前应检查确认教室门窗、电源的安全关闭;

(四)发现专用教室设备电源未关、控制台未锁时,应及时关闭或上锁并作好记录;

(五)负责公用教室的卫生清洁工作,每天进行两至三次清洁,保持洁净的教学环境;

(六)必须每天检查教室使用记录,发现教学设备故障或损坏,及时向负责维修的部门报修。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自行管理的教室卫生由各学院负责。

第四十七条 教室内设备的安全由保卫处负责。教室内的教学设备及课桌、椅等物品不得移出教学楼,如确需搬出教学楼必须征得教务处同意,否则,如有教室内物品遗失,由保卫处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教室的土木水电暧及桌椅、门窗、玻璃等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 专用教室的教学设备仪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维修及维护,软件系统及技术问题由信息网络中心和传媒学院进行维护解决。

第五十条 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接受者由学校进行处理。管理人员如未尽其职,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扣发工资。

第五十一条 各教室管理人员,应将各教室使用登记本定期上交并将教室使用情况统计汇总到教室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学校给教室管理部门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教室内易耗物品、清洁用品购买及一般性维护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全校各类公共教学资源的宏观管理及共用教室的具体管理;

2、根据教学需求提出各类专用教室的建设计划;

3、制定公共教学资源的管理制度;

4、负责协调解决公共教学资源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5、负责部分公共教学资源开放服务的管理;

6、学校统一管理的公用教室卫生及室内易耗物品(黑板擦、粉笔、白板笔、电子教鞭等)的补给;

(二)国资处职责

1、负责专用教室内仪器设备的维护(设备防潮、防尘、防病毒等)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2、每学期开课前作好设备的全面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并作好有关记录;

3、每周定时检查每个专用教室的所有设备,调整设备状态,并从管理员处查看、汇总专用教室设备使用登记表;

4、负责任课教师设备使用技能的培训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职责

1、负责配置排课所需教室内基本设施,界定、调配办公用房使用的性质及用途;

2、负责除仪器设备以外各类教室设施(房屋、水、电、暖、桌椅、门窗玻璃、窗帘等)维护和维修;

3、负责各类教室基础信息(面积、座位数等)的统计工作;

4、负责教师服务室的服务工作;

5、负责对学生进行爱护设施设备的教育和安全教育。

(四)保卫处职责

负责教学楼及各教室内设施设备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信息中心职责

根据教学课程要求,安装、调试、维护相关应用软件。

第三章 教学调频电台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教学调频电台主要供校内语音教学以及语音考试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学调频电台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播放内容及安排播出计划,开课或需播放资料的学院负责提供播出内容和介质资料及学生收听信息反馈,传媒学院负责日常的播出、设备维护和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十六条 开课学院应按时提供节目源,认真审查播出内容,保证播出内容质量和健康。电台工作人员播出时,应认真校对播出内容、填写播出记录,不得播放无计划的素材。

第五十七条 电台工作人员对播控设备及电台播出安全负有全部责任,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电台播控室,并按时锁好电台播控室的门窗,注意防火、防盗,确保设备安全。

第五十八条 电台工作人员应保持电台播控室的整洁和卫生,每天定时清理工作间,整理播出的节目带,并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维修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电台进行技术保养,及时处理电台故障,确保电台正常工作,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立即报告。

第六十条 语音教学播出计划按课程教学安排管理,因故造成播音延误的,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相关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印发《兰州城市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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