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2017〕11号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确定2016-2017学年
第二学期实验室开放项目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
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兰城院教〔2010〕21号)和《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通知》(教务处〔2017〕2号)精神,经各学院(中心)上报、学校研究论证、学生选择报名,现决定开设《石油工程综合实验》等18个开放实验项目,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实验室开放要求
(一)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同时,注重开放实验过程管理,并严格按照正常实验教学规范完善开放实验管理。
(二)实验过程要求记录平时成绩,合理确定考核计分标准,制定实验能力考评方案,确定考评内容与方法、学分比重,建立学生综合实验能力考核方法,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验技能。
(三)实验室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和开放指南(已制定的不再重复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指南包括实验室介绍、指导教师介绍、拟开实验项目、实验项目介绍、实施指导等。
(四)实验室要有实验记录,教师要有实验教学记录等过程材料。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查阅资料、拟订实施方案等),实验前做好实验预习报告,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完整的实验报告。
请各学院(中心)依据学校实验室和开放实验的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经教务处审核的开放计划按时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二、经费使用
开放项目所需耗材经费按项目划拨使用,额度按实际使用情况为准,但不得超过审核额度,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其他
(一)学校将不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不上课等教学违规情况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验结束时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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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城市学院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确定开放实验项目汇总表
兰州城市学院
2017年3月21日
兰州城市学院办公室 2017年月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