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
教务处〔2017〕2号
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
为了调动和激发学生进行实验研究与探索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的效益,提高实验室设备使用率,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兰城院教〔2010〕21号)和《兰州城市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兰城院教〔2012〕96号)有关要求,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开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放要求
(一)要求全校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和性质,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学生、教职工或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各实验室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建立网上预约系统,实施计划内开放式实验教学。
(三)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充分发挥自身特点,按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内容要求,设计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操作性、验证性等多类型的实验项目(其中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项目比例不得低于开放实验项目的70%),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公布,鼓励和吸引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四)各学院(中心)实验室要加强开放实验过程管理,并严格按照正常实验教学规范完善开放实验管理。
(五)开放实验要求记录平时成绩,合理确定考核计分标准,制定实验能力考评方案,确定考评内容与方法、学分比重,并通过采取笔试、口试、操作、实验论文等方法,建立学生综合实验能力考核方法,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验技能。
二、开放办法
(一)各学院(中心)实验室结合本单位情况,制(修)定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和开放指南(指南包括实验室介绍、指导教师介绍、拟开实验项目、实施指导等),原先已制定且不需要修改并在教务处备案的不再重复制定。
(二)各学院(中心)将实验室下学期的开放计划、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配备、耗材使用情况等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开放的项目由学院(中心)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开放实验学生申请表》交项目开设学院(中心)审核确认。学院(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和开设情况上报教务处备案,开放时间从下学期第四周开始,到十七周结束,必须安排在周末进行。
(三)项目指导教师须严格按照《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计划表》认真开展实验项目。若项目确需变更开设时间,由指导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单,并经实验室和学院(中心)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开放实验项目应在开设学期完成,不得延期。若实验室有未按期完成的开放项目,将减少该实验室经费。
(四)每项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不超过40学时,报名人数不少于20人,否则不予开设(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除外)。
(五)实验室要有实验记录,教师要有实验教学记录、实验进度表、实验大纲、实验教学教案等过程材料。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查阅资料、拟订实施方案等),实验前做好实验预习报告,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完整的实验报告。
(六)实验室开放纳入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开放实验成绩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记载,并参照《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按素质拓展学分计入总学分,累计最多不超过2学分。
(七)学校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经费分配及使用
(一)为了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项目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学时计划,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教师实验教学指导工作量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确定,课时费发放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开放项目内容,所需仪器、器件、耗材使用和损耗更新由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学院(中心)将预算报送至教务处进行审核,经学校审核后方可使用。
四、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各学院(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
(二)各学院(中心)开放实验室开放指南;
(三)各学院(中心)按照附件1-4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完整,纸质表格经各单位负责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教务处实验中心,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邮箱xugang@lzcu.edu.cn。
联系人:徐刚 联系电话: 7610545
附件:1.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
2.兰州城市学院开放实验室实验项目汇总表
3.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指导人员列表
4.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开放耗材使用列表
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
2017年1月12日
兰州城市学院教务处 2017年1月12日印发
(共印5份)